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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制管法兰用金属环垫技术条件 其他

4. 1金属环垫需经制造组织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,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交付。

6.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6.3金属环垫出厂检验项目为4. 2、4. 3的节径、环宽、环高、环平面宽、角度和4. 4;型式检验项目为

4. 2〜4. 4。

4. 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 新产品试验;

b) 产品转型;

c) 正式生产后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上有较大改进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
d) 正常生产满1年;

e) 停产3个月以后恢复生产;

f) 质量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
6.5抽样及判定规则

6.5.1金属环垫的样品应在生产现场或顾客仓库随机抽取。

6.5.2用于硬度测试的金属环垫应按相同炉号、热处理批次的坯料或产品分批;其余按相同材料、规格 的产品分批。

6.5.3出厂检验以每100个产品为一批,每批抽5个(不足100个抽3个,不足5个应全检)按6. 3进 行测量;任何一项如有1个样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取加倍数量的金属环垫对该项进行复检,如仍有 1个样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该批产品需全检。外观质量应全检。

6.  5. 4型式检验以每100个产品为一批,每批抽5个样品按6. 3逐项检查。任何一项如有1个样品不 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取加倍数量的金属环垫对该项进行复检,如仍有1个样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判 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7标志、包装、贮运

7. 1 标志

金属环垫的包装箱上应注明:

a) 产品名称;

b) 制造组织名称或商标;

c) 产品型号或标记;

d) 毛重、净重;

e) 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。

7.2包装

7.2. 1金属环垫的包装应保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或遗失。

7.2.2包装箱上应附有装箱单,其上应提供以下信息:

a) 产品名称;

b) 制造组织名称或商标;

c) 产品规格;

d) 产品数量;

e) 制造日期。

7.2.3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,其上应注明:

a) 批号;

b) 产品名称;

c) 产品规格;

d) 执行标准编号;

e) 检验员姓名或代号;

f) 检验日期。

7.3贮运

7.3. 1金属环垫应贮存在清洁、干燥的仓库内,严禁受潮、雨淋,不能和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混贮。 7.3.2金属环垫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磕碰、雨淋或受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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