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T 13404-2008 管法兰用非金属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检验规则
7.1出厂检验
7. 1. 1垫片需经制造组织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,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交付》
7.1.2垫片出厂检验项目为4.2和4.3。
7.2型式检验
7.2.1垫片型式检验项目为4.2,4.3,4. 4.1,4. 4.2。当顾客有要求时,根据双方协商可以增加4. 4.3。 7.2.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试验;
b) 产品转型;
c) 正式生产后在结构、材料、工艺上有较大改进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d) 正常生产满1年;
e)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;
f) 质fi监督机构或顾客提出型式检验要求。
7.3抽样及判定规则
7.3.1垫片的抽样方法为在仓库或生产现场随机抽取。
7.3.2出厂检验时,同一结构型式,同一材料组合的垫片,以1〇〇片为一批,每一批任意抽取5片(不足 100片时取3片;不足抽样数量需全检)按7.1. 1进行检验。任何一项如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 取加倍数量的垫片对该项进行复检,如仍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该批产品需全检。
7.3.3型式检验时,按同一材料组合,同一压力等级的垫片亦以1〇〇片为一批,按表3和表4规定的垫 片规格各取3片,没有试样规格的应按同一工艺制造足够数量的试样进行压缩、回弹、密封性能试验。 任何一项如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则取加倍数量的垫片对该项进行复检,如仍有1片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,则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,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型式检验不合格。